《2016吉林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细则解读(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8-23 21:40:09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受托人代领工资时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委托人的书面委托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并应将工资按时足额存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第十条 企业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工资支付表应包括劳动者姓名、支付工资时间、应支付工资项目和数额、扣减项目和数额、实际支付的工资数额及领取工资者的签名等事项。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 工资必须在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度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基本薪金,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末或考核期末时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考核结果支付劳动者应得到而企业尚未支付的工资。
第十二条 实行法定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折算工资时应按照月平均工资标准除以相应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约定工时低于法定标准工时的,按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其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企业代扣代缴的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四)企业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 企业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外,企业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企业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扣除劳动者工资,但每月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第三章 特殊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时以外工作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企业依法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若劳动者和企业协商一致,对劳动者实行补休且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则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二)企业依法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其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除劳动者本人同意补休且企业安排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以外,企业不得以安排补休替代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企业安排其在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
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八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不适用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人休假前12个月实得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应付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