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甘肃省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申请流程步骤介绍

发布时间:2016-08-24 11:25:3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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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甘肃省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申请流程步骤介绍。现将《甘肃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分享给大家:


  甘肃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例》规定的,拟申请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变更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的医疗服务。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应与登记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地点相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申请到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依照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进行执业注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注册程序

  第六条 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拟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第七条 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五)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六)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申请到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依照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进行执业注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注册程序

  第六条 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拟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第七条 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五)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六)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应当接受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培训3至6个月,并考核合格。

  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三)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次培训合格记录和每两年一次考核合格记录;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五)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继续聘用证明; (六)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七)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八)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还应提供培训考核合格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持有注明“仅限在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再注册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

  第十四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再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再注册,并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应当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注册地点,应当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不属于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填写《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乡村医生,应当向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十八条 持有注明“仅限在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变更注册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

  第十九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乡村医生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过程中,在未完成新的变更执业地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五章 注销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 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撤销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应当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二十三条 被注销或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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