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贵州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细则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08-25 22:34:3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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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经审核批准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后出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

  《办法》规定,连续3年在全省范围内无失信记录的施工单位,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存储工资保障金的相关手续。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天出具到指定银行存储工资保障金的函。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使用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一)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

  (二)分包方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

  施工单位存储的工资保障金被依法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划支后30日内补足;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存储工资保障金。

  《办法》要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者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将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在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0日后,施工单位申请返还工资保障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返还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及法定利息。因工资争议进入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司法程序的,待有关机构作出裁决生效后,按前款规定办理工资保障金申请返还手续。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非施工方原因,因故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自工程竣工1年后,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以申请返还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80%;工程竣工2年后,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以申请返还所存储工资保障金余额及法定利息。

  《办法》还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存储工资保障金而办理相关手续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清欠工作;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存储或者补足工资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仍不存储的,按应存数额5%以上1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处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通过省级媒体公布1次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施工单位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确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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