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疆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细则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08-25 22:37:2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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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单位组织公益活动或照常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则应依照标准工时制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古尔邦节、肉孜节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按规定过这些节日的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其他劳动者在古尔邦节放假1天期间工作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八小时,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其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安排其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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