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蒙古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细则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08-25 22:40:5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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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劳动力市场。

  认真清理对农牧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措施和乱收费行为,简化农村牧区劳动力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严格执行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完善职业介绍机构准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等各类欺诈行为,依法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四)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创新劳动监察执法方式,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扩大日常巡视监察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加大对非法用工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全面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人失信惩戒办法,切实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障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权益。

  五、加快推进城乡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按照“降低门槛、放宽政策、简化手续”的要求,全面放开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允许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农村牧区转移人口及家庭成员,在所居住城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研究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及其他城市、建制镇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的农村牧区转移人口登记常住户口的条件,进一步畅通农牧民工落户城镇的渠道。

  (二)改革城乡人口管理制度。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按照实际居住地进行“居民户口”登记,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进城居住半年以上的农牧民工,可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持有居住证的农牧民工享有与本地区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掌握城乡人口规模、结构、分布等情况。

  (三)保障农村牧区转移人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障转移进城农牧业人口对承包土地草牧场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抵押、担保权。推进农村牧区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护转移农牧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规范“三资”管理,明晰权属,将资金、资产、资源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保障转移进城农牧业人口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继承权。鼓励农牧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草牧场、林地经营权。

  (四)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各单位对招用户籍在农村牧区的职工,要按规定与其签订合同,组织他们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关系不稳定的农村牧区进城务工劳动者,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建立城乡统筹的失业保险制度。

  逐步统一城乡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失业登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费缴付等方面的政策。坚持“扩大就业与预防失业”相结合,在扩大就业需求的同时,切实加大失业调控力度。通过再就业培训、购买就业岗位等办法缩短失业时间,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和促进就业、保生活的作用,积极稳定就业。

  (六)建立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

  将农牧民工及其他农牧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制度,整合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多层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和医疗救助制度。劳动关系固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牧民工,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关系不固定或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根据自身的缴费能力,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七)建立“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

  把农牧民工工伤保险作为推进农牧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牧民工纳入城镇工伤保险体系,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特别是保证采掘业、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农牧民工全部参保,做好工伤农牧民工的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工伤农牧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健全城乡统筹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加快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工作,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科学调整机制,逐步缩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全面实施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低保对象认定综合指标体系,加强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应保尽保和按户施保。

  (九)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困难群体援助体系和制度。

  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坚持把解决“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再就业援助。积极开展关爱“零就业家庭”活动,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开发公益性岗位,为“零就业家庭”提供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努力实现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的目标。实施农村牧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政策,对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求职创业补贴。实施“城乡技能就业辅助计划”,以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牧区特困家庭为重点,运用再就业资金资助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家庭子女就读技工院校,毕业后由各相关部门推荐就业。

  (十)健全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

  统筹谋划农村牧区转移进城人口住房需求,把进城落户农牧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和准入退出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公正。进城农牧民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统一管理,同等准入退出。

  (十一)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教育机制。

  以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为着眼点,完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制定向农村牧区学校、城镇教学条件薄弱学校的倾斜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城乡之间教育协调发展,学校之间教育均衡发展。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提高接受优质教育的学生比例,在更大范围内体现教育公平。农牧民工进城居住半年以上且申领居住证的,可向居住地教育部门提出子女入学申请,教育部门要按照城镇教育资源布局情况,就近安排入学,且享受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切实为农牧民工子女创造良好的受教育条件。

  六、强化政府责任

  (一)加快立法进程。

  按照依法治国理念,加紧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养老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资支付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法规,在法律层面规范劳动力市场的有效运行,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二)完善政策体系。

  以建立劳动力市场关系,完善劳动力就业机制为努力方向,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力充分就业为主要目标,建立和完善推进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政策体系,提高相关劳动力就业政策、劳动力市场信息的透明度,扩大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为农牧民进城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性,把劳动力市场的公共支出放在公共财政支出的优先位置,形成财政对劳动力市场投入的制度性安排,并逐步提高该项投入在政府支出中的比重。自治区财政每年从再就业资金中列出专项资金对各地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对贫困旗县(市、区)劳动力市场建设给予重点扶持,保障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建设取得实效。

  (四)扎实开展试点。

  促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建设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我区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为审慎稳妥推进这项工作,应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自治区将成立促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和重点,强化责任意识,科学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为全面推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格局的形成提供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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