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南京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细则解读》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8-25 22:45:30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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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2月召开的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陈心万等10位省人大代表提出为职工工资立法的议案已被采纳。昨天,记者从正在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改稿)》已经成型,并将安排8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预计将在年内出台。
为了打击建筑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现象,条例(修改稿)明确规定:工程合同必须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以及保证按时支付的相应措施。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应当承担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连带责任,并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发包人违法发包的则须全额支付承包人克扣、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凡用人单位有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等三种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支付工资,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支付赔偿金。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劳动者工资、赔偿金的,劳动保障部门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法人或直接主管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目前计、付工资的形式多样,为了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修改稿明确,除计件工资制除外,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按月、周、日、小时确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支付。对于预付工资,一律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