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内蒙古办理暂住证要多少钱,暂住证代办流程

发布时间:2016-08-29 22:21:3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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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94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 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的暂住人口和留宿、招用暂住人口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出租房屋的房主、居民住户的户主,均应遵守本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华侨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自治区 内暂住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苏木、 乡、民族乡、镇和市居住三日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随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的;

  (二)探亲、访友、旅游、治病、寄读的;

  (三)从事劳务或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在驻自治区、盟市、旗县办事机构中工作的; (五)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聘用的; (六)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或因事请假回家的; (七)因其他原因暂住的。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的主管部门,劳动、工商、房管、城建、计划生育等部门和银行,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 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暂住人口,分别实行登记管理和发证管理。

  第六条 不从事劳务或生产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按下列规定实行登记管理: (一)暂住人口须凭户主《户口簿》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办理暂住登记; (二)暂住在居民户中的,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应申报注销。离公安派出所较远的嘎查、村,也可向嘎查、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 (三)暂住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的,由所在单位的人事或保卫部门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住地公安派出所应督促检查; (四)居住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的,由留住单位按有关规定查验证件,办理住宿登记,并定期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劳改、劳教人员因保外就医或请假回家暂住的,须由本人持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在到达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第七条 从事劳务或生产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按下列规定实行发证管理; (一)暂住人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应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申领《暂住证》,须交验暂住人《居民身份证》、户籍所在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或其他身份证件,并交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三)招用暂住人口在本单位居住的,由用人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持招标、聘请证明,暂住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及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向住地 公安派出所申报集体暂住登记,并逐人办理《暂住证》; (四)暂住人离开暂住地时,须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缴销《暂住证》; (五)申领《暂住证》,应缴纳工本费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

  第八条 国家规定持边境通行证方可进入的地区,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应交验边境通行证。

  第九条 《暂住证》在本旗、县、市或设区的市内有效。暂住人在本旗、县、市或设区的市内需要变动暂住地址的,须事先到原发证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变动手续,并到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册登记。 《暂住证》丢失、损坏的,应及时向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并补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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