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认罪认罚从宽 18市拟试点刑案认罪认罚从宽 避免花钱减刑买刑》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8-30 08:39:02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高检、最高法提请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最高检、最高法提出,拟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8地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限两年。
18个试点城市分别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
这18市同时也是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地区。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试点期限两年,现已到期。
“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先行探索”,受最高检委托,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法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两年的试点改革经验表明,速裁程序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可将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为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适用“从宽处罚”有4前提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草案系在该背景下制定,草案规定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也就是说,适用“从宽处罚”的案件应符合四个前提条件:自愿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明确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
与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相比,草案明确了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做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
对于上述规定,周强强调,要求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必须经过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是设置了一道严格监督程序,“人民法院的判决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时也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总之,认罪认罚后的定罪量刑,仍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最终审判权仍属于人民法院,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没有变化。”
“三年以下徒刑”可适用速裁
此前的速裁程序,适用范围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在此基础上,草案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至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认罪认罚案件,则适用简易程序。
周强解释说,根据各地的普遍要求,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以便更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作用,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解读
周强: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
周强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原则,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都不能定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获取确定、充分证据的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在办理犯罪手段比较隐蔽的案件时更是如此”,周强说,为适应证据高标准的要求,防范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证据,需要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依据草案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并从轻处罚,即使处罚后发现漏罪仍可以追诉,有利于更加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
周强表示,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也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需要。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司法机关 “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有效办法和必然要求,有利于在确保司法公正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追问1
重罪、累犯是否从宽?
对于哪些案件可以“从宽”,草案只是设置了四个前提:自愿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符合四个前提条件的,都可以纳入到试点范围。对此,昨日分组审议时,郎胜、周光权、朱静芝等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提出,“从宽”应该划定一个界限,重罪、累犯等不宜“从宽”。
“一些罪在不赦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也可以从宽吗?再如一些惯犯累犯多次被判刑,即使他认罪认罚了,考虑到他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也不一定从宽。”郎胜说, “即使是一些比较轻的犯罪,长期横行乡里、欺负邻里,如果从宽了,刑罚的警戒作用、对社会的保障作用以及给人民的安全感方面是否有好的效果,这些都要综合考虑保障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周光权同样表示,“建议两高对此进行细化,比如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其他犯罪集团的主犯以及累犯,都不应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的来讲要有一个很明确的对某些十恶不赦的罪犯不从宽的规定,否则老百姓心里不踏实。”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崔世平说,“犯罪是有成本的,如果从宽那么成本就减低了,对多次累犯、重犯是否应该由从宽变成从严,不然的话每一次犯罪都认罪,判得轻,反过来是鼓励犯罪。虽然我们是更有效率,判得更快,但是对受害者来说就不公正。希望是宽严相济,对于多次累犯的犯罪分子应该是从严而不是从宽。”
追问2
从宽,宽到什么程度?
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静芝表示,从宽制度应该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但是不能失之过宽。“我的建议是,这里认罪认罚要看什么罪、怎么罚?这个罪如果牵扯到国家机密的,危害面特别大的,情节特别恶劣的,而且是触动每一个人心弦的,这种罪不能放宽”,“认罪认罚应该分什么罪,罪要分类型,罚也要分标准和类型”。
“从宽”,宽到什么程度?“有一些刑罪太从宽了还能不能达到惩戒的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说,“在适定刑期内从轻是一种从宽,减轻也是一种从宽;实刑变成缓刑是从宽,免除还是从宽。所以应该对从宽的尺度、底线有规定。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自由裁量权过大,有可能出现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甚至出现腐败”。
追问3
如何避免花钱减刑买刑?
有业内人士指出,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在于避免这项制度被滥用,造成“缴了罚金、赔了钱就可以减轻处罚、就可以放人”的错觉,防止在被告人认错认罚但不认罪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变相强迫被告人认罪。
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提出,“从宽量刑的具体标准到底怎么样?标准不明确,会不会带来 花钱买命 及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问题?”
周强作草案说明时说,草案规范了审前程序,侦查机关、检察院应告知犯罪嫌疑人享受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时,防止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要防止恐吓、欺骗无罪的人让他认罪”,周光权建议建立配套措施,比如认罪协商过程中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全程保证律师参与,确保被告人的权利不会被侵犯,“确保他不会被欺骗和恐吓”。
追问4
被害人不接受,可以从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