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科长沉迷网游贪污700万为游戏充值获刑十三年(三)

发布时间:2016-09-01 16:51:2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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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26日,武进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丁鑫共同及单独贪污公款240.69万元,个人实得221.66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查清其受贿所得赃款456.22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一审宣判后,丁鑫不服提起上诉。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2016年6月1日,常州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丁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9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万元。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如何累计数额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于“未经处理”如何理解,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 笔者认为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理解,在正确区分了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和不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的基础上也要考虑行为人每一次实施贪污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次数比较频繁,累计数额较大这一现象。如果行为人一个星期内连续5次每次贪污4000元,累计两万元,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一次性贪污5000元的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对于行为人每一次实施贪污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次数比较频繁,累计贪污数额较大的行为给予一个累计期限,对于这一累计期限内贪污数额总和达到5000元以上标准的应当构成犯罪,没有达到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其实在有关财产型犯罪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也有过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为“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笔者认为对于数次贪污每次都不构成犯罪,但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法律也要确定一定的累计期间,对于累计期内每次都不构成犯罪但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贪污行为,其数额予以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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