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省最新车祸伤残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流程及费用(二)

发布时间:2016-09-01 22:13:3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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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或交警部门驻地、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标准的10%递增,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具有二处以上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以其本人伤残的最高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在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的赔偿比例,但伤残赔偿指数的总和不能超过10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C=Ct×C1×(Ih+10%)

  C——伤残者的残疾赔偿金,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即年度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元/年;

  C1——赔偿责任系数,即年度的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民事损害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指数总和(Ih+10%)≤100%。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按照我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死亡赔偿金

  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12、当事人农村户口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界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13、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界定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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