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南省最新车祸伤残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流程及费用

发布时间:2016-09-02 21:15:1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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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公正、合理调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日,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2015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发布全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

  一、基本数据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56元/年;

  (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58元/年;

  (三)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213元。

  二、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下列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处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受害人的委托代理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由住地到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往返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或交警部门驻地、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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