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深圳最新车祸伤残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流程及费用(二)

发布时间:2016-09-03 22:34:0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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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上述5年,从受害人出院后起算,如果多次住院的,以最后一次出院后起算。

  而对于超过5年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后续护理的,可另行诉讼。

  未定残的可按照误工费的相应标准进行计算。

  (四)误工费与误工损失

  交通事故伤者或是死亡家属受害人因治疗或处理死亡事宜产生的不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收入损失。

  表4:

  计算公式误工费(损失) = 护理时间 × 误工收入

  误工时间

  受伤人员定残的: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应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

  未定残的:住院时间+出院休养时间(医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死者亲属 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计算至尸体火化或下葬之日。

  误 工 收 入伤者或死者家属分以下顺序确定误工费:

  1.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期间若收入没有被单位等扣除的,不得列入误工费损害范围。)

  2. 无固定收入的,可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

  3. 参照深圳市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数额计算;

  4. 确有劳动能力的,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备注:2015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

  (五)交 通 费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是转院治疗,以及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必然发生的交通费用损失。

  表5:

  正式票据正式票据包括公交车票、出租车票、火车票、飞机票。

  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正式票据与病历本中就医的时间以及次数相吻合,死亡家属交通费与处理相关死亡事宜时间相吻合。

  (六)住 宿 费

  受害人本人转院赴外地治疗、配置残疾用具,死者家属赴外地处理死亡事宜时产生的住所费用。

  表6:

  人数限制伤者本人及其陪护、死者家属等,对于住宿费的人数一般以3人为限,超过3人也按3人计算。

  时间标准

  ♦治疗的:实际治疗期,转院证明、医疗凭证等确定;

  ♦处理死亡事宜的:事故发生之日至火化之日。

  数额标准

  广东省财政厅“粤财行[2014]667号”文:住宿费340元/天。

  (七)伙 食 补 助 费 与 伙 食 费

  伤者住院治疗期间超出正常生活的伙食消费,以及伤者外地治疗期间与其陪护人员发生的必要伙食费。

  表7:

  费用期间●住院治疗期间:以伤者住院的时间为准;

  ●外地治疗:在外地治疗的时间为准。

  补助费、伙食费标准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广东省财政厅“粤财行[2014]667号”文:100元/天。

  (八)营 养 费

  伤者为恢复健康日常获取更多营养需求的费用。

  表8:

  赔偿条件♦ 伤残者通常可以获得营养费的支持;

  ♦ 无伤残,但医嘱加强营养的,也可以主张营养费赔偿。

  赔偿期限

  事故发生之日至基本痊愈之日。

  赔偿标准由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依据伤者的伤害酌情认定。

  (九)残 疾 赔 偿 金

  残疾赔偿金是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的伤残赔偿项目之一。

  以下为深圳市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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