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住房公积金快速提取条件及流程(最全)(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9-04 12:03:19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和首付款发票,提取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含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提取时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时间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和全额专用收据,提取时间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准;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购房款发票,提取时间以《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认购通知书、新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提取时间以新购房合同签约时间为准, 由中心负责审核审批;
(六)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中心备案,提供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 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收据),提取时间以购房合同或协议签约时间为准,由中心负责审核审批;
(七)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取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八)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提取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九)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提取时间以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十)在集体土地上自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提取时间以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参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第十四条 职工及配偶在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及配偶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已超过一年且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有效证明文件签署时间一年期限截至日时职工缴存账户内的缴存余额,由中心负责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当年全部租金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有效证明、户口簿;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三)租住商品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婚姻状况等有效证明、身份证以及租住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提取额度为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的租金额度,未明确租金额度的外地城市参照南京市标准执行;
(四)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的,提供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于寒暑假期间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上述(一)至(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携带规定材料于当年6月份、12月份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 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和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由中心负责审核审批。
第十九条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由中心负责审核审批。
第二十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转移到外地证明或者在外地缴纳社保证明)、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职工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待遇证明或省、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由中心负责审核审批;
(二)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人员范围为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提供:病人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由中心负责审核审批,每年办理一次;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中心负责审核审批;
(四)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由中心负责审核审批。
第二十三条 缴存单位撤销或解散的,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提供单位撤销或解散等相关文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由中心负责审核审批。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经中心核实后在《省级机关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加盖中心预留印鉴,直接到指定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