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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苏州再婚夫妻婚假有多少天,苏州二婚婚假国家最新规定天数
劳动法规定第一次结婚是要享受婚假待遇的,那么二婚是否也能享受同样待遇呢?如果二婚可以和初婚一样享受婚假吗?那么二婚的婚假有多少天呢?让我们一起看看苏州2016年最新二婚婚假规定。
2016年苏州再婚夫妻婚假有多少天
二婚与初婚的法律地位相同,二婚也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有这样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所以二婚也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具体的天数如下: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苏州二婚婚假国家最新规定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新变化啦,昨天,苏州市人社局出台《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5月1日起,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率将从原来的1%下调至0.5%;晚育女职工可享受到128天的产假及津贴,享受10天护理假的男职工也能获得10天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缴费率下调至0.5%
办法规定,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缴费比例也有所调整,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公布的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晚育增加30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含补缴基数)除以30。顺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晚育标准的,将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晚育标准的男职工增加10天护理假生育津贴。
补贴申领手续简化
另外,职工还能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据苏州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工作人员邵力之介绍,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届时,职工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到自主选择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和计划生育,所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和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付。
“以前补贴都是由个人在6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比较繁琐。”邵力之称,新规实施后,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与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通过社保卡金融功能,直接支付给参保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