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束征民意,未经消费者同意不能打推销电话(二)

发布时间:2016-09-08 10:04:5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束征民意,未经消费者同意不能打推销电话(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9-08 10:04:54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快递丢失等情况的三类赔偿责任: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快递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无约定且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解读】近日,一则“快递员弄丢价值2.5万手包 快递公司拒全赔”的新闻再度引发人们对快递赔偿问题的热议。中新网记者注意到,现实生活中,最引发争议的是无约定且未保价快件的赔偿问题,快递公司往往只按快递费的3倍赔偿,容易引发消费者不满。

  对于这一问题,条例提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在外界看来,这一规定依然比较模糊。

  刘俊海认为,邮政法中规定未保价邮件最高赔偿三倍邮资,但这恐怕不适用于快递业务。建议条例明确快递公司不能设定格式条款。只要消费者能够证明交付的是“黄金”而不是“石头”,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是多少,快递公司原则上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解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在现实中,一些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并据此要求商家赔偿,目前这一现象仍然存在很多争议。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被一些人解读为是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的信号。根据媒体公开报道,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职业打假人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了针对此条款的意见和建议。

  在刘俊海看来,要客观、公正地认识疑假买假者的角色与功能,疑假买假对执法部门来说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协同共治的作用。

  网友热议

  1YRB [网易法国手机网友]2016-09-08 03:17:18中国从来不缺法律,但是就是管不住权力的傲慢

  ModernTalking [网易天津市津南区网友]2016-09-08 01:55:52一部最简单的民法 为没有执行人仍在扯皮,像工商局这种毫无实际职能的部门不能与消费者协会联合 做些社会需要的实际工作吗?

  网易陕西省西安市手机网友 ip:175.191.*.*2016-09-08 03:10:21工商局,食卫药监局都是地下工作者,市面上从来都见不到他们。懒猪一样。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