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束征民意,未经消费者同意不能打推销电话

发布时间:2016-09-08 10:04:5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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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法实施条例结束征民意 推销电话将不能随便打。未经消费者同意不能打推销电话,快递丢失明确三类赔偿责任,以营利为目的购物不适用本条例。如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欢迎阅读。

  中新网北京9月8日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在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个人信息安全如何保护、快递丢失如何赔偿、职业打假是否适用条例等诸多话题引发关注。中新网记者为您一一梳理。

消法实施条例结束征民意 推销电话将不能随便打


  【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解读】当前,个人信息安全是消费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2015年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消费者个人信息被违法收集使用的势头还在蔓延。目前的状况是消费者举证难,监管部门和消协组织取证难,即使查实的案件也存在追责难、处罚轻的情况,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多次参与过该条例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中新网记者表示,条例中对个人信息保护设置了针对性的条款,也重申了对有关违法行为要按照消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这很有必要。

  同时,刘俊海建议,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应该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还应该激活民事赔偿责任机制,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同时还可以参照消法对消费欺诈的规定,设定最低赔偿不得低于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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