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款如何评审发放(二)

发布时间:2016-09-08 21:55:2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年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款如何评审发放(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9-08 21:55:22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2)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3)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4)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5)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什么是低保经办人员回避和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低保经办人员与低保申请者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向管理机关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

  (1)申请者本人;

  (2)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批的。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与低保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经办人员,除回避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外,还要如实在同级低保经办机构登记自己与申请人的关系、姓名、单位及职务等相关信息。

  对低保对象如何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家庭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A类家庭: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70岁)、未成年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指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本人;B类家庭:低保对象中年龄偏大(60周岁-69周岁)、有残疾人的家庭(不属于重度残疾人)、单亲家庭和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C类家庭: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情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以及家庭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潜力,且收入状况随时发生变化的家庭。

  城市社会救助服务大厅和农村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的功能和作用?

  社会救助服务大厅和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是城乡低保经办机构和服务困难群体的有效平台,目前我省已经分别在城市和农村建立了社会救助服务大厅和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在功能定位上,设置了信访咨询、低保受理、信息核对、医疗救助、综合救助、证折发放窗口,使大厅和中心同时具备了政策咨询、信访接待、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审核审批、年度审验等多项功能。实行统一办理,窗口“一站式”服务。在工作程序上,所有救助工作全部实现了由大厅公开申报、公开受理、公开核对、公开调查、公开审批、公开发放的“六公开”一体化工作流程,实现了从低保申请、受理到审核审批、证折发放的“一站式”服务机制,特别是对申请对象的入户调查、资格审核、待遇审批等主要环节,实现了民政、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三级“联审联批”。社会救助大厅的统一管理和服务,使低保救助工作实现了效率由低到高,手续由繁到简,监管由松到严的根本转变。在救助效果上,社会救助大厅和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的建立,简化了工作程序,实现了“一站式”办理,提高了办事效率;增强了透明度,大厅和中心公开了各项救助政策和工作程序,群众可直接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大厅政策咨询窗口又能为群众及时细致地解答各项救助政策,提升了群众对低保办理的知情权和政策实施的信任度,确保了政策公平公正实施。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