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省生育津贴报销比例,领取条件和计发标准

发布时间:2016-09-09 10:39:2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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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江苏省生育津贴报销比例,领取条件和计发标准。日前,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转发了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对我市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下面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2016年江苏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最终还是以国家相关信息为准。


  我市调整了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凡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按180天发放生育津贴,男职工按30天发放护理假津贴,对已领取津贴的按以上产假天数规定进行补发。这是5月13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的。

  为做好新修改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有关规定,现就职工生育产假和护理假调整后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二、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四、原鼓励晚育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规定不再执行。

  五、以上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15年6月30日省政府发布第94号令,《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与1999年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比,新《规定》在制度覆盖范围、缴费比例、待遇标准以及管理监督等方面都做了较大的调整,最大的亮点就是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也就是说,今后无论你在哪个单位工作,都可以享受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了。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覆盖范围扩大了,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原政策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规定》将覆盖范围扩大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与我省城乡居民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以及去年出台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共同构筑起覆盖全省城乡所有育龄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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