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省生育津贴报销比例,领取条件和计发标准

发布时间:2016-09-09 11:03:1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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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浙江省生育津贴报销比例,领取条件和计发标准。感谢访问本文,如下是最新浙江省生育津贴领取条件,生育津贴报销流程,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这份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是什么?

  答: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一)妊娠 7 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98天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 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 0.5 个月。

  (二)妊娠 3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 1.7 个月计发。

  (三)妊娠不满 3 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 1 个月计发。

  浙江省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参保单位填写《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生殖健康服务证的申报户口联(复印件),发证单位盖章不清晰的复印件,需随带原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4、分娩时的住院医疗发票(复印件)。

  5、医疗部门出具的生育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6、住院或出院时,有关生育情况记载的病历(原件)。

  顺便提醒一下,需要在产后6个月以内申报,否则就不受理了。

  另外,在每月12日之前递交申报材料的,审核通过以后,当月20日以后凭受理单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19号工伤生育窗口(区属企业到各城区社险办)领取回执,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通过当月的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每月12日以后递交申报材料的,审核通过以后,次月20日以后凭受理单到社保局业务大厅19号工伤生育窗口(区属企业到各城区社险办)领取回执,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通过次月的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以上都是所在单位的人员办理的,不需要本人去。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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