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征收标准解读(三)

发布时间:2016-09-09 15:03:1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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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纳税申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必须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

  (二)拆除、售出、分割、赠送、继承、出典房产的;

  (三)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

  (四)免税房产改变用途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七章 减税、免税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均可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并按审批管理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第二十六条 减免房产税的审批管理权限

  (一)省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

  1.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年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2.其他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

  (二)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

  1.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年税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其他经省局授权需报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

  (三)县(市)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

  1.《条例》中规定的政策性免税项目;

  2.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年税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

  3.其它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授权审批的减免税。

  第二十七条 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报送下列资料:

  (一)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减免税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二)认真填写《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真实反映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后,要派人深入到企业,对减免税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减免税管理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或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机关审批。

  第二十九条 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级上报的减免税材料,要认真进行审查,按照税收减免税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对资料不全、情况不清、数据不准的减免税申请,可以责令下级单位补报材料或退回原报单位,重新调查上报。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减税、免税事项需要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应以正式书面报告的形式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享受减免税照顾。减免税期满后,应当自期满次月起恢复纳税。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在未获得批准前,应按县(市)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依法纳税;对属于纳税人虚假申报骗取减免税的,一经查实,地方税务机关除取消减免税照顾,责令限期补交税款和滞纳金外,并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房产税减免审批事项,实行各级地方税务局分级负责制。对未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的,除取消审批决定外,要逐级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税源及其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将房产税纳税人纳入税收日常管理,并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征管质量考核,对漏征漏管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房产税税源、税款征收,减税、免税等资料档案,切实加强房产税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人涉及房产税纳税资料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房产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二)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三)对纳税人有关房产税的审核、检查资料;

  (四)纳税人的缴纳税款情况;

  (五)其他有关房产税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县(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下列有关房产税资料档案:

  (一)年应纳房产税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二)累计欠缴房产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三)所属各征收单位房产税税款征收情况;

  (四)减、免税审核、上报、审批情况;

  (五)税收政策调研资料,请示、答复业务问题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下列有关房产税资料档案:

  (一)年应纳房产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二)累计欠缴房产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三)各县(市、区)税款征收进度情况;

  (四)减、免税审核、上报、审批情况;

  (五)税收政策调研资料,请示、答复业务问题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省地方税务局要建立下列有关房产税资料档案:

  (一)年应纳房产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二)累计欠缴房产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三)各省辖市税款征收进度情况;

  (四)税收政策调研资料,请示、答复业务问题资料;

  (五)税收收入分析资料;

  (六)减免税审核、调查、审批、上报等资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在房产税征收管理中,各级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委托公安、房管、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代征房产税税款,并按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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