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办理流程及材料)(二)

发布时间:2016-09-10 11:44:2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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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醒:超过3个月申领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不作为添加父亲信息的条件。

  6、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必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 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7、 《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出现涂改损毁问题的,需到市级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8、申领时,如果发生母亲走失、病故等意外情况,不能提交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将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

  9、 《出生医学证明》是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凭证,请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宝宝出生1月内,凭《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入户登记手续。

  10、不予签发的情形

  (1)母亲没有身份证或护照。

  (2)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

  (3)入院分娩时至出院前不能提供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出院后补交的上述材料不予认定。

  1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损毁的,需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的机构申请补发。

  (1)提交相关材料

  1)丢失的提交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原件。

  声明作废内容包括:编号为***姓名***,出生日期为****的《出 生医学证明》丢失作废。

  2)涂改损毁的提交被损毁证原件。

  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存根、住院病历、分娩记录、首次

  签发登记表复印件。

  4)户籍机关出具的是否入户证明。

  5)补发申请书。

  (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完全一致,不能更改任何信息。

  (4)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5)证据不足的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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