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原行长猝死看守所 邮储银行原行长猝死看守所未解之谜:涉案被告仍在申诉

发布时间:2016-09-15 11:50:5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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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4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储银行)在香港为其首次公开发行(IPO)展开公开招股,计划募集资金最多630亿港元。这一切,早已与其首任行长陶礼明没有任何关系。

  陶礼明因涉及两桩案件身陷囹圄,并于2016年6月猝死在河南省鹤壁市看守所。当时陶礼明所涉及的案件尚处于二审阶段。官方通报陶礼明去世原因是由于心脏病,随后其家人提出了尸检要求。有知情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目前陶礼明尸检过程已经结束。

  在陶礼明死于看守所的两周之后,与陶礼明同案的另两名被告收到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7月底,另一桩与陶礼明相关的违规融资案中的四位被告人也被河南省高院驳回上诉,终审维持原判。陶礼明本人因死亡原因,案件终止审理。


  根据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的刑事判决书,围绕陶礼明的案情可以分为两部分:

  一是陶礼明会同下属李春太和孙丽娜两人,先后八次超发凭证式国债一案,总计金额超过4.2亿元;

  二是陶礼明伙同张志春、朱军、贾银高、胥扣才,借“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融资”之名,进行违规融资并收受好处费一案。在这当中共收取客户好处费7800余万元,陶礼明分得230万元。

  用超发国债资金对外投资,私分投资收益

  2012年6月1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官网发了一则公告,确认时任邮储银行行长陶礼明因涉嫌个人经济问题,正在协助有关部门调查。

  半年过后,陶礼明被正式批捕。

  陶礼明真正站上法庭,是在被批捕的两年之后。

  根据新华网消息,2014年10月29日至11月3日,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邮储银行原行长陶礼明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其中,邮储银行原工作人员李春太和孙丽娜因涉嫌挪用公款、贪污,与陶礼明一同出庭受审。

  此案源头,还需从陶礼明担任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局长一职时说起。

  2000年,邮政储汇局在代理发行国债时,第一期国债超发了1250多万元。根据规定,各大银行凭证式国债的发行规模都是确定的,如果不慎超发,超出定额的部分原则上应该返还给认购者。但当时的邮政储汇局由于体制机制原因,只能吸收存款,无法向外放贷。一旦遇到老百姓(50.320, 0.00, 0.00%)提前兑付的要求,再加上付息的压力,当时的邮政储汇局并没有可以垫付的专项资金。于是,陶礼明决定,把超发资金以邮政储汇局的名义进行对外投资,投资所得收益,用来兑付超发和需要提前兑付的国债。根据新华网报道,在第一次超发投资过程中,陶礼明与原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代理业务部主任李春太、原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代理业务部副主任孙丽娜三人将投资所得的90多万元利益私分。

  2000年至2004年期间,陶礼明与李春太合谋,由李春太安排孙丽娜先后8次超发凭证式国债,共计4.2亿多元。三人将其中7次超发国债中的 3.4亿多元以单位名义,陆续转出用于对外投资,并谋取个人利益。根据新华社报道,截至案发,三人向中邮储国债专户回款共计3.6亿多元,截至开庭尚有 4271.8万元未归还。

  2015年12月,在陶礼明超发国债案一审开庭一年之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处以陶礼明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结果。

  随后,陶礼明和同案的两位被告人,以及另外一桩关联案件的四位被告人,累计共七人先后提出了上诉。然而直到半年后陶礼明在狱中去世时,两桩案件均未再次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

  2016年6月中旬,在陶礼明于河南省鹤壁市看守所因心脏病去世两周后,澎湃新闻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知情人士处获悉,同案被告李春太因挪用公款罪被处以15年有期徒刑,贪污罪由一审的15年有期徒刑改为12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00万元。同案被告孙丽娜因挪用公款罪被处以有期徒刑5年。

  陶礼明本人则因死亡原因终止审理。

  取道投资公司,借专项融资业务敛财7000余万元

  2006年初,上海慧融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朱军,通过当时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主任张志春,结识了陶礼明。2007年3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挂牌成立,陶礼明任行长。

  2007年10月,中国银监会批复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开展“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融资”业务。按照规定,这类融资业务主要是服务于发展农村生产和保证农民生活,通过低息专项贷款,进一步促进三农发展。

  2008年4月16日,专项融资首先在宁沪高速(8.830, -0.07, -0.79%)展开。经陶礼明批准,邮储银行和江苏省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江苏交通)签订了融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1个月之后,朱军安排上海慧融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胥扣才以上海慧融公司的名义,与宁沪高速签订了委托融资顾问合作协议书。随后,邮储银行和宁沪高速签订了专项融资合同。从2008年6月至9月,邮储银行向宁沪高速发放了总计20亿元的资金。

  在这次合作当中,民生银行(9.310, 0.00, 0.00%)南京分行对融资资金进行监管,然后变相以资金监管费的名义支付好处费。2009年1月,宁沪高速以资金监管费的形式通过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转付上海慧融公司好处费178.1055万元。

  根据检方笔录起诉内容,2008年11月,当陶礼明和朱军在北京金融街(11.130, -0.08, -0.71%)喝茶时,朱军表示从融资中赚到了钱,给陶礼明留了一份。当年年底,朱军送给陶礼明8万元。

  在一次次的融资过程中,陶礼明、张志春、朱军和胥扣才四人逐渐形成了固有的操作“套路”。

  先由朱军等人打前站,找到有需求的融资客户并初步商谈。当张志春和朱军等人商议好好处费的具体分配方式,再由朱军代表张志春向陶礼明汇报融资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拟融资数额,并向陶礼明转达好处费有他一份或是一半的份额。在陶礼明点头之后,为取得客户的信任,朱军多次安排陶礼明和张志春在北京约见融资客户代表。陶礼明在明知融资项目不符合专项融资条件的情况下,为了分得好处费,仍然审批同意办理专项融资业务。而朱军等人则通过上海慧融投资有限公司这个“壳”与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签订融资顾问协议,并收取好处费。

  在张志春的牵线搭桥之下,陶礼明和朱军二人的关系也越发密切。据朱军身边人士透露,由于朱军写得一手好字,陶礼明又酷爱书法,两人在工作之余也有着相同的兴趣爱好,这也使双方的关系更近了一步。从一开始宁沪高速和江苏交通、湖南高速、仪征扬子再到丹阳城投的项目,都是陶、张、朱三人合作。到 2010年初,在金坛建设的融资项目当中,朱军跳过了“老搭档”张志春,直接安排当时的金坛市市长等人到北京和陶礼明商谈。事成之后,陶礼明分得了30% 的好处费。

  检方起诉认为,在邮储银行开展专项融资项目期间,陶礼明等人共同参与收受人民币7864多万元。其中,朱军总共分10次送给陶礼明230万元,陶礼明全额收下。尽管在2014年底陶礼明一案一审过程中,陶礼明的辩护人提出“陶礼明不构成(共同)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但当庭并没有予以采纳。

  湖南反腐牵出违规融资案,敛财套路浮出水面

  根据《中国经营报》报道,2012年3月28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陈明宪被湖南省纪委带走。陈明宪涉嫌在高速公路工程招标等环节严重违纪。在陈明宪被带走之后,陶礼明与湖南高速的交集也在办案过程中浮出水面。

  从2008年11月到2011年2月,邮储银行以“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融资”的名义,向湖南高速发放了50亿元的融资资金。而湖南高速公路建设无论从融资对象的范围还是规定来看,都不属于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范畴。

  在这次项目融资当中,陶礼明、张志春和朱军等人惯用的通过上海慧融公司中转的方式,在湖南碰了个软钉子。

  2009年1月18日陶礼明批准邮储银行和湖南高速签订的50亿元融资协议后,湖南高速方认为融资顾问费用支付没有正当的理由,融资顾问协议也无法履行。朱军等人便与湖南高速方商议,变相以材料预付款的形式给付融资顾问费。2009年3月,上海慧融公司、北京红马天安公司与湖南大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合作材料采购与利润分割协议”。随后,湖南高速以钢材供应预付款的名义,通过湖南大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上海慧融公司1000万元。10月,朱军等人与湖南高速方商议,以湖南高速修建的洞新、溆怀这两条高速公路建材供应应得利润的形式,继续支付费用。2010年5月和12月,上海慧融公司分三次收到了550万元的费用。

  2013年12月25日,在横跨湖南湘西南地区和广西桂林的这条洞新高速公路通车之时,留给陶礼明的,则是铁窗之后的一方天地。

  看守所死因成未解之谜,涉案被告人仍在申诉

  至此,和陶礼明相关的两桩案件:超发国债案和违规融资套利案全部浮出水面。

  2014年10月29日至11月3日,河南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陶礼明等人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陶礼明当庭认罪,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陶礼明的辩护律师,是曾为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陈良宇辩护的著名律师高子程。

  在陶礼明超发国债案一审之前,另一桩与陶礼明相关的违规融资套利案,也由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12月16日至2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然而,直到2015年12月,与陶礼明相关的这两桩案件,才下发了一审判决书。判决书下发不到10天,包括陶礼明在内两桩案件的被告人,都提出了上诉。其中,在陶礼明一案中频频“借壳”的“壳主”,时任上海慧融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的朱军提出,请求撤销判决书中关于其“犯受贿罪和行贿罪,并处以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朱军的辩护律师、上海朝健律师事务所主任曹健认为,一审判决书把起诉书的指控内容写进了判决书,作为其查明的事实。而这些关于朱军受贿的供述在一审庭审中都受到了被告人的否认,特别是对朱军、张志春、贾银高与陶礼明之间商议融资获利后,进行分配以及分配方案和比例的表示予以否定。曹健在上诉书中写到:“被告人朱军及其辩护人也提出在侦查期间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形,并形容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现象,请求法庭对其涉案侦查笔录不应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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