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辽宁省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经济适用房申请出售条件(二)

发布时间:2016-09-15 22:01:4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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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购买的住房单价不高于普通住宅价格,总价应当大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

  据了解,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于洪区、浑南区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10万元/户。

  ●房证迟迟下不来想退房咋办?

  《办法》规定,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货币补贴金额。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办理转移、变更、撤销登记的,应当经家庭共同申请人同意,将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回相关资金专户,由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后,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核准。

  其中,申请人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在合同备案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拟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申请人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撤销手续;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持《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手续;申请将房屋有限产权变更为完全产权的,申请人持《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手续。

  ●可否享受“购房零首付”优惠?

  《办法》规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持《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交付的首付款不得低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

  申请人持《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备案合同、首付款发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网上合同备案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补贴金额。

  ●同类补贴可以重复申请吗?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被征收的除外)。符合条件的家庭不得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在办理继承时,共同申请人可以继承,房屋所有权性质不变;非共同申请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继承,房屋所有权性质不变,不符合条件的需将房屋变更为完全产权后方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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