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省参战荣誉金发放时间及参战人员补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6-09-18 14:35: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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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鲁民[2007]54号)规定: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月250元。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同时,国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国家将向部分健在的抗战老战士、老同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具体发放对象包括:

  1、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和残疾军人;

  2、移交政府安置的抗日战争时期军队离休干部、无军籍职工;

  3、抗日战争时期在国民党军队服役,后在解放战争中起义、投诚编入解放军序列的在乡复员军人;

  4、参加过抗日战争,后回乡务农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  发放标准为每人5000元。  为抗战老战士颁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章。在此次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活动中,中央将为每一位抗战老战士颁发一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章。


  延伸阅读:2016年国家对参战人员优抚政策,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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