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藏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税率抵扣计算方法(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9-18 20:02:41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3)企业对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作用。企业带动有契约关系的贫困户应在30户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安置当地贫困劳动力就业为主,稳定安置贫困劳动力应在50人以上。
(藏政发[2008]33号 藏国税发[2008]123号)
10、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政策(除矿产业、建筑业外)的乡镇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符合以下条件的乡镇企业,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采取独资、合资、联营等形式举办的各类企业,其投资主体必须是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民,并且其投资超过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2)乡镇企业中农牧民占企业从业总人数的60%以上,且与企业签订有3个月以上的劳务合同:其中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乡镇企业,其农牧民从业人数可放宽到30%。
(3)承担一定的支农建农义务,即:乡镇企业从经营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
(藏政发[2008]33号 藏国税发[2008]123号)
11、对手工制作生产与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有直接关系的民族手工业产品,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免税目录见附件《西藏自治区民族手工业产品免税目录》。
(藏政发[2008]33号 藏国税发[2008]123号)
12、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产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执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财税[2010]4号财税[2011]101号)
13、为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力度,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税收扶持政策:
(1)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财税[2010]4号 财税[2011]101号)
14、对农牧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农牧业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15、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推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藏财综字[200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