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藏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经济适用房申请出售条件(二)

发布时间:2016-09-18 21:16:4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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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独生活的父母家庭住房面积计算时,还需提供具有法定赡养关系的所有子女和孙子女的住房情况证明。

  (1)承租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的,提供租赁证或租赁合同;如已参加房改还未领取产权证的,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自有私房的,提供产权证。

  (3)离婚无(缺)房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和婚前的房产证明。

  (4)拆迁户提供拆迁安置协议。

  (5)拆迁安置、批地建房,分别由街道(镇乡)城建办(拆迁办)确认。住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由街道(镇乡)、原单位和有关单位确认。“撤村建居”后仍享受建房政策,但不能取得村民批地建房规划许可的由规划部门确认。农、居混合户不能批地建房的证明,由土管部门确认。

  (6)2003年4月份有出售原住房行为的提供出售原住房情况证明,由房管部门确认,因特殊病种和重度残疾出售住房,需提供区(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的病历证明。

  (7)是否享受过政府和单位各类住房优惠政策证明。

  (8)现有住房、出售住房情况证明由区房管部门确认。

  3、户籍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处的,应提供另一方户籍证明)。农、居混合户应有明显的记载。

  (2)因工作需要、参军、读书或服刑,户籍未在本区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提供的书面申请。

  (3)如果户口本上不能反映落户年限和相互关系的,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落户起始证明,相互关系(几代人)证明。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5周岁以上单身和离婚人员需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

  5、属于下列家庭之一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

  (2)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3)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

  (4)共同生活且登记的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的(一、二级)。

  (5)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社会扶助证》或区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

  6、其他资料。

  (1)非住宅用房为商业用房的,须提供经财政部门招标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申报期间出具房产价值的评估书一份。

  (2)拥有3万以下货运车的家庭,须提供车辆《行驶证》、《保险单》原件、复印件。

  (3)若有经营的,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以上须提供的资料具体以社区(村)、街道(镇乡)解答和要求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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