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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甘肃省兰州市徐先生向记者反映,8月31日他在定西市岷县梅川镇开车行驶时,被后面的一辆面包车撞到。双方前往岷县交警大队后,徐先生发现对方司机与该交警大队的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认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该女性工作人员让面包车司机先行离开,并代替其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摁手印。截至9月18日晚10时,岷县公安局尚未作出回应。
男子开车欲上路遭后车撞
徐先生告诉记者,8月31日他前往定西市岷县梅川镇一项目部办事,从项目部出来后,他正将停在路边的车开上路时,被后面驶来的一辆面包车撞到。“面包车当时开的特别快,司机手里还拿着手机,不知道是在拨电话还是发信息”。徐先生提供的现场图片显示,一辆红色轿车与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同向行驶,面包车撞上了红色轿车的左后侧部位。
徐先生称,当他第一次报警时,警方建议其私下协商解决,否则双方都要被罚款、扣分。思考之后,徐先生还是决定让警察来处理,于是再次报警。“交警来到现场后,让我们下午到岷县交警大队梅川中队处理问题”,徐先生称。当天下午,双方按时到达后,徐先生发现面包车司机与梅川中队的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认识,“他俩一直在小声嘀咕”。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在简单了解事故情况后,让双方到事故大厅解决问题。在事故大厅,徐先生向一名江姓工作人员介绍了事发情况。随后,上述女工作人员也来到事故大厅,“她说面包车司机是她家亲戚,这件事她必须管,并要求江姓工作人员尽快处理此事,之后,她让面包车司机先回家,随后她也离开了。”
事故鉴定时对方司机未露面
当晚7点左右,岷县交警大队事故大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我被认定为承担主要责任,但想早点赶回兰州,还是在认定书上签了字”。徐先生称,他签字时工作人员告诉他已经通知了面包车司机,面包司机很快就来。“我们等了好久,面包车司机并没有来,之后梅川中队那位女工作人员来了,并在认定书上签了面包车司机的名字,还摁了手印”。
徐先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8月31日上午11点30分,徐某驾驶的轿车与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当事人徐某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未停车了望,没有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根据相关规定应负主要责任。当事人谈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根据相关规定负次要责任。事故认定书上有当事人双方的签名及手印,交通警察签名为上述的江姓工作人员,同时加盖着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公章。
罚单未加盖公章
徐先生反映,他当天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后,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还为其开具了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200元的罚款。回到兰州后,徐先生前往银行交纳罚款,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罚单上没有交警大队的公章,无法交纳罚款。“难道我要再回到定西市岷县公安局去盖章?”
徐先生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显示,被处罚人徐某因驾车时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被予以200元罚款,并扣2分,决定书同时提醒当事人持该决定书在15日内到甘肃银行交纳罚款。交通警察签名仍为上述江姓工作人员,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处并没有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