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将店家支付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一个月"躺收"70万(二)

发布时间:2016-09-22 11:14:3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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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经理认为,小偷如果把商店的二维码偷梁换柱换成自己设计的二维码,首先这个过程不容易,因为店里粘贴二维码的位置固定在某一处,而且店内全天候有人,很难找到下手的机会。此外,小偷制作的二维码中心头像需要跟店里的设计一致,不然很容易被发现。“经营者不会这么傻,自己制作的二维码怎么能轻易被人复制偷梁换柱?”

  很难,并不代表不可能。刘经理认为,小偷以这种方式盗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据她了解,有的连锁商店将微信、支付宝钱包账户由老板直接掌管,半个月或者一个月才结算一次。如果老板不在场,老板制作的收钱二维码被人换了,客户通常是在输入金额时给店员看一下,扫描后是否到账,店员就不知道了。

  “当然了,即便有这个可能,商家也不会屡屡上当,如果要盗取70万,这得涉及多少家店和多少笔交易啊。”刘经理认为,如果要避免这一情况,店家看管好自己的二维码、粘贴二维码的位置全天有人,另外每笔交易当场查验即可避免。

  对于这样的案例,记者询问南京几名资深的警察,他们说目前尚未接到过这类报案,但经营者还是要有防范意识,管理好收银环节,避免被人钻空子。

  如果出现这类案情,嫌疑人属盗窃还是诈骗?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唐俊华和实习律师赵静认为,这种行为属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看起来和盗窃罪十分相似,但是在客观要件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诈骗罪就不成立。

  该案例中,小偷采取了偷换二维码的方法秘密窃取了店主的财物,而不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店主财物。店主没有主动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且小偷盗窃的数额达到70万元左右,已经达到盗窃罪入罪标准,所以,小偷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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