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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6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场定位生产、优质提升效益”的思路,以促进“稳粮增收、提质增效”为目标,以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为载体,通过实施粮食适度规模补贴政策,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培育绿色有机品牌,促进粮食生产方式转变,提升粮食生产质量、效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围绕改革目标,加大政策创新,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市场导向的双重作用,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者创建绿色有机品牌,重点解决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瓶颈问题。
2.自主申报,择优立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根据自身实际自主申报,县级农业部门提出项目初步意见,县级财政部门进行确认。优先支持规模适度、经营稳定、技术先进、生产力高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或装备条件好、服务信誉高的农业新型服务主体。
3.加强督导,严格监管。省级负责方案制定和工作督导;市级负责项目指导和项目抽查;县级负责组织项目立项、验收和项目日常监管、备案等工作。
三、资金来源及分配办法
将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扣除用于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资金,其余部分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根据各县(市、区)核实上报的50亩(耕地面积)以上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数量、种植面积等情况,核算各县(市、区)所需的补贴资金数额,并切块下拨至各县(市、区)。
四、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补贴对象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我省限定为水稻)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四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二)基本条件
1.种粮大户: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水稻种植规模50亩(耕地面积)以上,并经乡镇初核、县级确认、省级备案。
2.家庭农场:参照上述种粮大户条件执行。
3.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耕种且用于种植水稻的水田面积500亩以上,并经认定为省级以上示范社的。
4.依法登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含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和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含病虫害防治组织、植保专业合作社)。
(三)优先支持条件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于符合下列三类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列入项目支持:
1.按照适度规模经营要求,水稻种植规模50~300亩(耕地面积)的种粮大户;
2.耕地流转关系稳定,水田连续流转期限达到三年以上(含申报补贴当年)。
3.推广应用了当地农业部门或上级农业部门当年发布的水稻主推技术及主推品种的;
4.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并纳入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
5.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投保了当年水稻种植保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