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超生抚养费如何收缴计算(二)

发布时间:2016-09-23 11:22:4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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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违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一)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的;

  (二)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

  第五条不符合省条例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省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征收机关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当地县级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照省条例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

  第六条征收机关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按照省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八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批准当事人分期缴纳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书,明确分期缴纳期限和比例。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九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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