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省党费缴纳标准,党费缴交比例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09-23 15:29:1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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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党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党委的党费,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十九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支票、印鉴分别保管。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五章 党费管理的报告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每年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上级党组织。报告内容应包括:本级党组织应收党费数额;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下拨的专项党费,要在三个月内将使用情况形成专题书面报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二十四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下一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同时,要对本级党费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查和自查情况要与年度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一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必要时,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委托相关部门对下级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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