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省党费缴纳标准,党费缴交比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6-09-23 15:29:1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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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关系在成都市的各级党组织,其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党员应严格执行党章规定,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按期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任何个人、团体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赞助、捐赠方式代党员交纳党费。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和标准应严格按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 基层党支部负责收取、登记本支部全体党员交纳的党费,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定期将本支部收取党费全额上缴上一级党组织。党支部一律不得自留党费。

  第六条 市级党政机关建立党委或党总支部的,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市直机关工委;建立党支部的,将党员实交党费全部上缴市直机关工委。市直机关工委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0%上缴市委。

  第七条 市属以上独立企事业单位,建立党委或党总支部的,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建立党支部的,将党员交纳的党费全部上缴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按党员实交总数的40%上缴市委。

  第八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委和高新区党工委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缴市委,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区委和双流、郫县县委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20%上缴市委,其他县(市)委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上缴成都市委。

  第九条 区(市)县党委、高新区党工委所属党组织,每年分别向所在区(市)县党委、高新区党工委上缴党费的比例,由区(市)县党委、高新区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向市委上缴党费按年度上缴,区(市)县委组织部、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和市级部门组织(人事)处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收缴的党费按规定比例足额汇入市管党费专户,并于 4月31日前向市委组织部报送《成都市市管党费对帐单》,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各级党组织每年留存党费的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级留存党费总收入的90%。

  第十二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购买党徽、党旗;(4)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5)建立党内帮扶专项资金,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

  第十三条 上级党委每年按省委组织部规定比例划拨一定党费给离退休党支部使用。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下级党组织可以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上级党组织为推动工作,可以向下级党组织下拨党费,重点向工作成效突出地区、工作条件较差地区和农村、街道社区以及其它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应按使用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请求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原则上应书面逐级上报,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统一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划拨。

  第十六条 党费使用、划拨的审批,实行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按一次性使用、划拨金额的大小,可实行分级授权审批。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使用、划拨党费,必须以领导批件或会议纪要为凭据,按规定程序进行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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