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省产检假国家规定,产检假期怎么休,产检假有几天

发布时间:2016-09-24 16:54:1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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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而产检假就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主要用于生产前的检查,了解孕妇身体情况及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而设定的法定假期。


  女职工怀孕后产检假规定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时长与计算方法如下: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产检假,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检时间】:检查无异常的情况下,妊娠6个月内的每月检查一次;妊娠7个月起,每两周检查一次;最后一个月应该每周检查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劳动法》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产检假规定如下:

  第七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职,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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