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南省户籍改革制度,海南省取消农业户口了吗有什么影响(二)

发布时间:2016-09-25 22:33:1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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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方面,实施意见强调要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巩固和深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推进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要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同时,扩大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覆盖面。把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把在农村参加的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抓紧实施居住证制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修订具体实施办法,研究制定管理规则,建立完善信息系统,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问题,各地要进一步摸清底数,认真核实办理。不管无户口人员问题是哪个年代、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办理落户,同时健全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无户口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些无户口人员将因此受益: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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