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自行车管理条例,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二)

发布时间:2016-09-26 16:24:2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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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允许销售者先行代理预登记等措施,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日予以登记,核发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三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收取工本费,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禁止加装动力装置或者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

  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二)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得闯红灯;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四)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

  (五)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

  (二)载客营运;

  (三)饮酒和醉酒驾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非机动车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从事经营或者其他妨碍非机动车通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在特定的区域或者路段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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