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度及标准(二)

发布时间:2016-09-28 14:34:4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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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一条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周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其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清洗、整修、刷新。

  第十二条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除种花种草外,不得堆放、吊挂其他杂物。需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天台、露台、阳台等,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抄报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两旁的单位、店铺、住户,应当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在门前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三条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器的冷却水必须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

  第十四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产权所有者负责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负责将不能绿化的裸露地面平整铺上水泥方块砖。

  禁止建封闭式围墙。

  第十五条栽培、整修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枝叶、渣土等,作业者应当即时清除。

  第十六条在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辆运载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不得泄漏、遗撒。

  需穿行城市市区运输沙、石、泥、灰的车辆,应当按照该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路线和有关规定行驶。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活动。具体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的种类和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材料、机具堆放整齐;

  (三)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

  (五)施工用水应当经处理后方可排放城市排水管道,不得外泄沾污路面;

  (六)工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蔽设施的高度,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

  (七)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八)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九)工程施工场地的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后验收前,平整周围场地和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及其他公共设施。损坏而未平整修复的,不得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宣传品、广告等,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定期修饰,保持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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