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度及标准(三)

发布时间:2016-09-28 14:38:4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年广西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度及标准(三)》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9-28 14:38:43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者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该设施建设费用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公共厕所或者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3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侵占、损坏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国有林场、农场等城市型居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