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管理条例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09-29 15:17:1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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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物资准备

  3.2.1 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讯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3.3 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 省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各级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3.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气象、地震、海洋、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5.4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6 社会动员

  3.6.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科技准备

  3.7.1 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3.7.2 加快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3.8.1 开展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3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1.1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省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地理信息,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省农业厅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4.1.2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省有关部门及相关市、县(市、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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