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管理条例解读(五)

发布时间:2016-09-29 15:17:1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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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立即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c.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d.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省民政厅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宣传工作。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省卫生厅指导受灾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确定中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50万人以上。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向民政部报告灾情;

  c.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d.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省卫生厅指导受灾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确定中止Ⅳ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6.5.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6.5.3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 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以及遭受破坏性地震等特殊情况,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拨付中央及省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省民政厅、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省民政厅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7.2.3 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省民政厅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省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省民政厅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省民政厅、财政厅收到受灾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结合倒损住房评估情况,及时下达中央和省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收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由国务院或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更新及管理

  8.4.1 本预案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

  8.4.2 预案实施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政府审批。

  8.4.3 各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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