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株洲生育津贴报销比例,领取条件和计发标准

发布时间:2016-09-29 15:20:0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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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生育保险待遇办理部门:(医疗保险处生育保险科)

  办事依据

  1、《株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2004年6号令)

  2、《株洲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节育、绝育、终止妊娠、生育医疗费用的暂行规定》(株劳险[2004]97号)

  3、关于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株医保发[2007]13号)

  办理条件

  1、《生育保险待遇证》办理条件:女职工怀孕5个月以上,且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新增参保人员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

  2、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减免办理条件:参保女职工办理了《生育保险待遇证》,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产前检查和生育分娩费用符合医保“三个目录”和生育保险政策。

  3、妊娠并发症住院办理条件:参保女职工办理了《生育保险待遇证》;妊娠期并发症必须为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12种妊娠并发症疾病,具体为:⑴妊娠高血压综合症;(2)前置胎盘;(3)多胎妊娠;(4)妊娠胆汁淤滞症(ICP);(5)先兆早产;(6)胎膜早破;(7)胎儿宫内生长滞缓;(8)母婴血型不合(溶血症);(9)羊水异常症;(10)妊娠合并心内科病(糖尿病、心脏病);(11)妊娠合并外科病(阑尾炎,急腹症);(12)先心病妊娠。

  4、申领生育津贴条件:参保女职工休满产假5个月后方能由单位办理生育津贴申领。

  5、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条件:(1)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其配偶生育的是第一胎,生产3个月以上(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生育也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6、异地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理条件:参保女职工办理了《生育保险待遇证》,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保“三个目录”和生育保险政策。

  申办材料

  1、办理《生育保险待遇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女职工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3)生育证;

  (4)孕产妇保健手册。

  2、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减免需提供:《生育保险待遇证》、医保IC卡。

  3、妊娠并发症住院需提供:《生育保险待遇证》、医保IC卡、《妊娠期住院介绍信》。

  4、实施人流、引产、上环、取环手术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结婚证原件、病历本(检查、化验单)、医保IC卡。

  5、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生育保险待遇证》原件;

  (2)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

  (3)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4)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

  (5)生育津贴申请表(单位盖章、一式两份)

  6、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3)女方无工作单位证明;

  (4)医院出具的费用发票原件;

  (5)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请表(单位盖章、一式两份)。

  7、异地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生育保险待遇证》;

  (2)婴儿出生证明、出院诊断证明;

  (3)医院住院发票、费用清单;

  (4)本人开户的商业银行存折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生育保险待遇证》办理程序:参保女职工怀孕5个月后,由本人或单位携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处生育保险科(医保办事大厅)申办《生育保险待遇证》。

  2、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院按生育保险包干标准直接减免。

  3、妊娠并发症住院办理程序:

  (1)持《生育保险待遇证》和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到市医疗保险处生育保险科(医保办事大厅)开具《妊娠期住院介绍信》。

  (2)持《妊娠期住院介绍信》、医保IC卡到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按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直接结算减免。

  4、实施人流、引产、上环、取环手术办理程序:(1)人流、引产的由参保女职工持申办资料到生育保险科开具介绍信;上环、取环的由单位直接对定点医院开具介绍信;

  (2)持生育保险介绍信、医保IC卡到定点医院进行手术,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按生育保险包干标准直接结算。

  5、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津贴办理程序:

  (1)个人或单位到生育保险科提交申办资料;

  (2)生育保险科对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核定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金额;

  (3)单位开具往来结算收据(背面注明单位全称、开户行、帐号)。

  6、异地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或个人到生育保险科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2)生育保险科按政策对生育费用进行审核,核定具体金额;

  (3)结算科对费用进行复核;

  (4)将相关资料及银行存折复印件交财务科,财务科进行费用拨付。

  特别提示

  1、办理《生育保险待遇证》时选定的定点医院,不能中途更改,《生育保险待遇证》必须在产前办理。

  2、生育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自付比例,只要符合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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