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省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01 23:40: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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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2016年安徽省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及政策解读》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年安徽省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8月11日,安徽省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各类无户口人员生活将随之改变。

  在安徽省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为无户口人员上户口扫清障碍。

  在《实施意见》中,具体解释了9大类人员的登记办法。

  类别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类别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规定、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落户。

  类别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符合收养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 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无户口人落户员政策解读

  禁设任何前置条件优化落户程序

  在落户的程序上,北京、浙江等多数地区普遍明确要求,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对于社会上最关注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的落户,浙江提出,有关公安派出所不得以未交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登记证(卡)、再生育证、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凭证、违反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收据以及村(社区)同意落户证明、未落户证明等材料为由,不予或者拖延办理。

  此外,一些地区还优化了某种无户口人员落户的程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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