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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2016年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办理流程及材料)》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年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以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关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使用与管理等事项,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及《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其所属的妇幼保健机构对医疗保健机构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进行指导。第五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均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住院分娩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助产机构签发。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所在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签发。
第六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在每联都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印章标准及式样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章式样应报省卫生厅备案,同时送同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建立《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制度。各级助产机构要建立《分娩登记簿》,逐一登记新生儿分娩情况,并注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第八条县以上助产机构实行计算机管理和打印《出生医学证明》。乡镇助产机构是否实行计算机管理和打印,由各市决定。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市卫生局要于每年1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将本市次年的订购数量报省卫生厅。各级助产机构所需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助产机构分娩数量有计划发放。
第十条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单位和签发单位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签发和作废的专门登记,载明发放、领取的时间、数量和《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流程及材料
需严格执行谁接生谁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制度,在依法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婴儿,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在出院前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由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直接免费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不得对能及时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新生婴儿父母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限制。
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员接生、途中出生以及由未获准开展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个人接生)的新生婴儿,由出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婴儿父母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亲子关系声明;新生婴儿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亲子关系的旁证材料,包括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在设有家庭接生员的边远地区,本村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证明》和该接生人员的《家庭接生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