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办理流程及材料)

发布时间:2016-10-02 22:40: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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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2016年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办理流程及材料)》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年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江西省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第四条江西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委托省优生优育协会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监督等具体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监督等具体事务。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签发机构向本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领发放制度,省卫生厅每年按照各设区市上一年度申领计划(附表1)确定各设区市年度《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数量,申领计划原则上不超过本设区市上一年度妇幼卫生年报活产数的120%。(一)签发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签发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附表2),到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二)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附表3),到设区市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三)设区市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设区市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到省优生优育协会办理,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数量原则上按照年度、季度计划执行。设区市申领数量超出计划,市卫生局需向省卫生厅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超计划原因。省卫生厅根据超计划原因和向卫生部增订情况等确定增加发放数量。

  第八条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建立发放登记制度,统一使用省卫生厅制订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

  办理流程及材料

  需严格执行谁接生谁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制度,在依法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婴儿,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在出院前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由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直接免费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不得对能及时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新生婴儿父母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限制。

  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员接生、途中出生以及由未获准开展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个人接生)的新生婴儿,由出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婴儿父母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亲子关系声明;新生婴儿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亲子关系的旁证材料,包括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在设有家庭接生员的边远地区,本村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证明》和该接生人员的《家庭接生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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