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超生抚养费如何收缴计算(三)》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0-05 22:08:08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 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一)项标准征收。
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对收养人按其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而生育的当事人,除按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处分;是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地方和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降级以上处分;农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扣发百分之二十的补贴。下年度仍无明显转变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撤职以上的处分;农村享受定额补贴的,停发定额补贴。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职责、不履行协助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不执行生育假规定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 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 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 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或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二) 威胁、侮辱、殴打、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三) 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 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三) 弄虚作假或者滥发计划生育证件的;
(四)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五)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并造成重大事故的;
(六) 贪污、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的;
(七) 索取、收受贿赂的。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及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及罚没款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1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修正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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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认真检讨现有分散立法的缺陷,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进行统一立法,才能最终实现这项制度的法治化改造,让社会抚养费顺利通过法律之门。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迎来修订,二孩的社会抚养费将取消,但三孩及以上,每多生育一个子女,要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革新和立法修缮,各地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也随之调整。据统计,目前大多省份已完成地方人口与计生条例的修订,其中21个省份明确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从现有立法看,各地征收标准存在的巨大差异并无明显改变。相比一些省份对三孩以上超生加重征收,北京此次的修订草案删去了“加倍征收”条款,拟采取“一视同仁”的征收原则。
这种各地自行立法的修法,能否遏制征收中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否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纳入公开的法治轨道呢?目前看来,似乎并不乐观。
作为一项针对公民的负担性义务,社会抚养费虽然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依据,国务院也制定了专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但在立法形式上,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客观上造成各地征收尺度不一、对象不一、标准不一。比如,在征收对象上,有的采用生育双方分别计征,有的采取生育双方合并计征;在征收基数上,有的以年人均收入为准,有的以实际收入高于年人均收入的以实际收入为准,还有的以生育双方的年收入为基数;在征收的幅度和计算方式上,各地的规定也不一致。
社会抚养费立法权的下放,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地方政府的收费冲动,无益于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国家卫计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了一些修改,其报送国务院审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拟统一标准、完善程序、确定范围。遗憾的是,条例尚未出台,各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则的修改却先行完成,立法中的利益驱动如何约束?比如,国务院《条例(送审稿)》中有“设年实际收入最高三倍上限”的规定,但江苏等地的规定,却超出了这个上限,甚至超生两个以上,还要加倍征收。
要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真正纳入法治轨道,从根本上解决以往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以为是时候统一立法了。庞大的流动人口与各地松散不一的户籍管理制度,给分散立法下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造成极大困境;由地方分散立法很难避免因裁量权过大而造成的利益寻租,不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认真检讨现有分散立法的缺陷,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进行统一立法,才能最终实现这项制度的法治化改造,让社会抚养费顺利通过法律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