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超生抚养费如何收缴计算(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0-05 22:12:19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方式,有计划地开展国情国策和人口知识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及性健康教育。
第四十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如实、及时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
建立人口信息交流制度。公安、民政、劳动、卫生、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十一条申请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出具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确保国家确定的投入目标的实现。
建立多渠道的筹资体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边远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第四十四条对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解决好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
黑龙江省超生落户流程
黑龙江省出台了便民利民措施,非婚生、超生子女凭出生医学证明可落户
据了解,新措施规定出生落户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随父随母落户,不再向群众索要其他证明材料,派出所在办理出生落户过程中,发现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在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及时通报给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便加强管理和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于新出台的便民利民措施是否违背计生政策,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同志介绍说,新措施出台前,公安部门和计生部门进行过协商,新措施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矛盾。省级计生部门从未出台过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给落户的规定,不缴纳抚养费就不给落户是个别地方为加强管理制定的土政策。现行政策规定,先落户后缴纳抚养费,先落户并不等于可以免交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