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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省直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增强预算刚性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是指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通过当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预算。
第四条 “三公”经费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坚持从紧从严,严格按标准支出;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省直各部门应当强化领导责任制,严格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要求,对“三公”经费预决算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完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制定“三公”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六条 “三公”经费预算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省直部门各项收入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坐支。
第七条 “三公”经费预算按照省级部门预算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编制,随部门预算一同上报、一同审核、一同批复。
第八条 “三公”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追加经费应当纳入部门决算如实反映。
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支出标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本年预算数是指部门当年预计发生的“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包括年度从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总额。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当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内容要求,明细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参与因公出国(境)的联动审批,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省直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在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内核定出国(境)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出国(境)活动,确定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如需调整,应在年度预算内调剂安排。无出国经费预算的,有关部门不得安排出国。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管理有关规定,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对需要保留的公务用车,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量和标准,结合财力状况,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按照编制内实有车辆数合理编制,省直部门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执行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费用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一般应当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具有特殊接待任务的部门,其专项接待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接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开支标准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严禁超标准申报预算。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的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省直各部门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三公”经费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三公”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三公”经费预算拨付资金,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省直各部门在国内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六条 省直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应当遵循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含年度中追加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示、反映,据实编制部门决算并保持预决算口径一致。
第十七条 “三公”经费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