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省参战人员优抚政策,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发布时间:2016-10-09 09:16: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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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参加过14类战役的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其中,“作战保障人员”是指在作战环境下进行后勤保障的人员。《2016年广西省参战人员优抚政策,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年广西省参战人员优抚政策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军队退役优抚对象

  可享受就业政策扶持

  通知要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发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吸纳下岗失业参战退役人员就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主动上门为其提供就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帮扶等公共就业服务,引导他们转变就业观念,适应就业新形势,帮助其实现充分就业。进行点对点、个性化、订单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实现稳定就业。对城镇失业参战退役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将优先安排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创业,对有创业意愿的,要及时给予免费创业培训,对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5至8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贷款利息由各级财政全额补助,所需资金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对农村中的参战退役人员可免费参加当地劳动就业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和创业培训。

  下岗失业的参战退役人员

  再就业也可享抚恤补助金

  因灾、因病、因子女上学导致生活困难的,将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下岗失业的参战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后,不停止其原已享受的抚恤补助金。通知已明确,在审查进入低保范围时,将把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优抚对象及时纳入低保,优抚对象所享受的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将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按照我省关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我市将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租住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将居住在农村且属住房危险经济困难农户的重点优抚对象全部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安排落实。

  社会保险补贴将实行“先缴后补”

  通知中明确,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城镇参战退役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参战退役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参战退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实缴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当年通知为准)。所需补贴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对城镇登记失业参战退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的社会保险补贴将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凭有效证件可减免10项医疗费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困难的,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我市将纳入城乡低保的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解决,其他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省、市有关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优抚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时,凭《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领取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收住院的卫生费、空调费、取暖费,危急重症需住院抢救治疗的救护车接诊费减收50%,治疗费、注射费、换药费、护理费、床位费减收10%等医疗优惠优待。

  原从国有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

  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每月可领800元生活困难补助

  此外,根据补充通知,从今年起,我市将对退伍安置到国有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800元生活困难补助,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止。其中,荣立三等功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同时,重点优抚对象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且当年已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每年给予200元的缴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年,对年缴费标准不足200元的,按当年的实际缴费额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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