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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参加过14类战役的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其中,“作战保障人员”是指在作战环境下进行后勤保障的人员。《2016年广州市参战人员优抚政策,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年广州市参战人员优抚政策
1、关于生活补贴变“荣誉金”的问题:
过去制定政策,一直沿袭“扶贫”的思维,定位在“救济困难”。由于受时间和年代的限制,这种定位与社会经济发展明显滞后,造成了许多问题,有关荣誉性的褒奖政策,我们做了许多工作。新的顶层设计方案民政部已向国务院提交了报告。大家集中来北京反映意见,有利于对该项工作的推进。对“两参”退役老兵更适合更有利的政策正在进行中。但民政部的方案要中央批准,何时出台政策,民政部无法预测,需要大家耐心等待和理解。
2、关于“参战”人员待遇问题:
吴国家早期出台的“参战”人员优抚政策考虑不周全,是有缺陷的。作为亲自主持并参与文件制定的经历者,2007年建军80周年制定的文件中所说的“部分”,本意是指相对全国退役军人而言所有的参战参试退役老兵,即中央八部委9号文件中列1954年以后14次执行作战任务参战的全部老兵都应该享受补贴优抚。在今后新的政策方案中,除了原先明确14次执行作战任务的人员为参战人员,又核定660次战斗参与者为参战人员,不是后来指“家在农村和城市无工作且生活困难的”,对于执行文件的缺陷与不足,希望大家从中国的国情和年代背景去理解。虽然文件由总参主持制定,但具体落实由民政部执行。民政部沿袭习惯表述,对“部分”再限定,造成了后来“参战”人员优抚待遇不能全受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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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新全面认定参战人员的身份,印发参战部队序列及参战军人名录:以县(旗)为单位建立健全参战军人档案,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给所有参战军人颁发国家级“勋章”、“战争(战役)纪念章”、“参战荣誉证书”,对参战退役人员家庭挂上全国统一的《光荣之家》牌匾;改对部分参战人员计发的“参战生活补贴”为所有为共和国的参战人员都能享受的“参战荣誉金”。
2、建造中国军人公墓,迁回境外烈士(牺牲在韩国的烈士已荣耀回国了,牺牲在朝鲜、越南、老挝的烈士也应尽快安排回国),并对以往烈属给予统一补偿。
3、制定确保参战人员养老金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法规,体现参战退役人员养老金高于同地同职级的两个档次;对退役在农村和城镇无业而未享有职工养老金的参战退役军人,统一优先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除按当兵一年抵一年上缴外,另按参战时间长短、立功受奖等级、因战致残等级给予优惠。
4、颁发参战人员特殊优待证(注明安置就业、医疗、住房、养老等优待优抚细则,特别是对于免费门诊、免费住院和享受民发(2011)192号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待遇)。
5、对出国参战人员,按出国参战时间,一次性补发出国经济补贴。
6、营造“为国当兵光荣,为国参战更光荣、出国参战特别光荣”的社会氛围,建立“八一”、“国庆”、“老年节”、“春节”对所有参战退役军人全面慰问的长效机制,并列入重点慰问对象范围,积极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特别尊重。
7、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要给参战退役老兵这一群体分配适当代表名额,他们也有向祖国人民倾吐心声、参与议论国事的权力和机会。
8、大力宣传解放后历次作战功绩,弘扬抗美援朝、援越抗美、援老抗美及历次自卫反击战精神及英雄功臣事迹,对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近距离的鲜活的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及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希望国家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参战军人义务和权益相衡的《参战军人权益法》,保障所有为共和国而流血牺牲的参战人员的合法权益,或在制定《军人权益法》、《军人地位法》时突出参战军人的特殊政治地位与特别优待内容和条款。以上诉求,已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提交,强烈要求尽快启动褒奖参战军人政策的出台。战友们!
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根据中央要求,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向部分健在的抗战老战士、老同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具体发放对象包括:
1.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和残疾军人;
2.移交政府安置的抗日战争时期军队离休干部、无军籍职工;
3.抗日战争时期在国民党军队服役,后在解放战争中起义、投诚编入解放军序列的在乡复员军人;
4.参加过抗日战争,后回乡务农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发放标准为每人5000元。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向抗战老战士、老同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工作,确保9月份前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到抗战老战士、老同志手中。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发放范围认真审核发放对象,严格规范发放程序,精心组织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同时,要加强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到资金发放公正、公开、透明。
多家对抗战老兵没有统一政策,各地不同,但是基本上每个月都是300-400的生活补助金。
2014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