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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2016年武汉战人员优抚政策,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年武汉参战人员优抚政策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补助标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4500元×服现役年限。
(二)士官(含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在安置地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1年士官服役年限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义务兵补助标准×〔1+(服现役年限-2)×20%〕。
义务兵和士官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不发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士官按义务兵处理退役的,参照义务兵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不合格被退学或结业的军队院校淘汰学员,服役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办理,服役两年以上的参照士官办理。
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