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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2016年天津市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及政策解读》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年天津市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近期,已经有20省份陆续出台了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这是一件喜大普奔的事情,很多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户口的人终于可以落户了。他们可以和同龄伙伴一样,上学、就业、就医,共同生活在阳光之下。
小编在9月12日发布这条消息后,很多网友来咨询详情。比如,天津什么时候出台呀?未婚生子可以落户吗?没有出生证明可以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的孩子要先交罚款吗?由于来咨询的网友的问题大多数涉及孩子,小编今天重点回答几个涉及孩子的落户问题:
“超生”、非婚生育如何落户?
【国家规定】
根据今年1月份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地方细则】
对于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大多数地区在细则中的要求与国家的规定是一样的。
不过,有的省份程序更加简单。如,为减轻无户口人员落户负担,吉林省规定对需要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原则上先由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凭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无法判定或经民警调查未能核实相关情况的,才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怎么落户?
【国家规定】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领到《出生医学证明》后,再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落户。
【地方细则】
对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多数地区的落户条件和程序跟国家规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要先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如果,实在没法申领到《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办?江苏就增加了此类情形的规定:无法申领到《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广西规定,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及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而未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和接生人员的接生情况说明(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超生子女”落户还与交罚款挂钩吗?
【国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国家卫计委有关负责人就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答记者问时说,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明确禁止将政策外生育与落户挂钩。此后多次重申。
国家卫计委今年1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决定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等相挂钩。
【地方细则】
北京、浙江等多数地区也普遍明确要求,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比如,浙江提出,有关公安派出所不得以未交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登记证(卡)、再生育证、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凭证、违反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收据以及村(社区)同意落户证明、未落户证明等材料为由,不予或者拖延办理。
可以看出,交不交罚款是不能与“超生子女”落户相挂钩的。
扩展阅读
今年新学期开始之际,从天津市救助管理站传来一个“史无前例”的好消息——该站救助的首批取得天津市身份户籍的流浪未成年人中的3个孩子,9月5日已经走进正规技术学校就学。这些孩子虽然长时间找不到自己的家,可是,在天津,他们有了家的温暖,有了学习的机会。
开学之前,救助站特地为要去上学的孩子们举行了以“放飞梦想,扬帆起航”为主题的简短而温馨的入学欢送仪式。一直陪伴着孩子们成长的救助站的工作人员,给他们精心准备了生活用具和学习用品,鼓励他们好好学习,掌握一技之长,重新开启自己的生活之路。将要走进校门的孩子,年轻在15至17岁之间,他们在这场欢送会上感觉到了家的温暖与幸福。即将奔赴正规校园的孩子们,对开始新一阶段的学习和生活充满信心和期待。
据了解,为解决3名孩子的户籍和上学问题,市救助站工作人员与公安部门、学校三方努力,3名孩子获得了入学的机会。这也是本市救助站首批获得身份户籍并可以入校上课的流浪未成年人。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流浪儿童户籍问题的解决方式早有体现。2011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无户口人落户员政策解读
“黑户”问题由来已久,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盲点”。据了解,国务院将出台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帮黑户圆梦促社会公平。
国务院办公厅1月14日印发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
这份意见让无户口人员一圆“户口梦”的同时,各项福利保障能否跟上,户口登记能否回归本来职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无户口人员均能依法落户
对于长期以来望“户”兴叹的无户口人员来说,此次发布的意见成为一道曙光。意见的一大亮点,是针对无户口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落户方案: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超生”、非婚生育的,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再提供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落户。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户口簿申请落户。
此外,意见还为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以及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等规定了详细的落户政策。这意味着,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清理落户“门槛”
“没有户口,简直寸步难行。”广东东莞市袁女士的第二个孩子属于“超生”范畴,“不能上公立小校,升中学的问题更是想都不敢想。想出去玩吧,还买不了机票、火车票。”她说。
早在1988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就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规定,此后也多次重申这一规定。
令人遗憾的是,法律和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大打折扣,“不交超生罚款就不让落户”几乎成了各地不成文的规定。
在广东,省公安厅与卫计委2015年5月下发通知,要求“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入户的前置条件”。目前广东已有广州等7个市明确上户口与计生脱钩,但仍有不少地方依然要求在入户时提供计生证明。
无论如何,“依法登记户口”这一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应打任何折扣。此次由中央层面出台意见,明确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态度,更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权威。